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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转往外省的相关通知
发表时间:〖2018/1/15〗    浏览次数:〖1168
  根据北京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通知要求,自2010年6月起, 简化基本养老保险转往外省手续,现就养老保险自本市转移到外省市的最新操作程序通知如下,原相关政策废止,敬请关注!
  1、办理养老保险转往外地业务不限参保人员身份,即城镇和农村户籍的员工均可办理转出。
  2、如有员工需要办理养老保险转往外地业务,请贵公司在我公司规定的月报时间内,将该员工信息书面通知我公司,我公司于当月为其办理停缴手续。在我公司集体库缴费的员工需提供本人转出申请(申请格式附后),单独户缴费员工需提供一式四份《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》,其中两份请员工在表右下方空白处注明“本人同意将基本养老保险转往外省市”字样并注明时间,再签字确认。
  3、我公司将于员工养老保险停缴后的每月5日至25日,到社保中心打印一式两份《参保缴费凭证》,我公司将其中一份交回贵公司,由贵公司转交员工本人,另一份由社保中心留存。
  4、员工本人持《参保缴费凭证》,到转入地(外省市)社保机构办理转入手续。
上一条信息: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
下一条信息: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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